农业无人机
工业无人机
军警无人机
娱教无人机
水下无人机
反无人机设备
无人机配件
无人机租赁
无人机培训
当前位置:全球无人机网 » 无人机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强制要求远程识别 民用无人机安全国标征求意见

发布日期:2022-06-24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随着《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进入征求意见阶段,中国民用无人机缺乏顶层安全标准的局面将有所改观。

日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除了传统的电子围栏等安全管理要求外,还要求轻型小型民用无人机实施远程识别;并对轻、小型民用无人机产品提出了实名登记与产品激活进行关联的要求,以确保“实名制”落地,后者在全球范围内尚属首创。

这是我国首个针对民用无人机产品的顶层标准,对民用无人机系统的产品生产、研制及检验检测提出了安全要求,也为国家相关主管部门管理法规制定、研制单位设计生产工作开展、检测机构安全有效检测提供了科学依据。

顶层安全标准

“我们正在研究‘征求意见稿’的内容,这个领域还没有国标。有了标准不仅利好产业发展,我们的产品安全设计也有了依据。”6月20日,一位消费级无人机生产厂商的管理层人士向《中国经营报》记者表示,他们正在对照“征求意见稿”,自检公司的各项产品设计和生产标准,对有差异的尽快调整。

他还表示,“征求意见稿”的一些技术要求和标准,在部分民用无人机产品中,已有应用,这一国标将进一步完善我国无人机设计、生产、制造以及飞行中的安全标准体系。

“十三五”期间,中国民用无人机产业和市场迅速发展壮大。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的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无人机年飞行量、经营性企业、注册无人机、驾驶员数量分别达到183 万小时、1.1 万家、51.7 万架、8.9万人。根据《“十四五”通用航空发展专项规划》,到2025年无人机企业预期将达到18000家,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量预期将达到250万小时。

接近监管部门的人士表示,随着民用无人机数量剧增,随之带来的安全事故也在逐步增多,而大部分安全事故由设备自身故障或误操作所致。另外,这些安全事故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个人安全造成影响,限制了民用无人机系统的健康持续发展。

在这样的背景下,确保民用无人机产品和运行安全的重要性得以凸显。但是,目前我国尚无针对民用无人机产品的顶层安全标准,无法有效指导民用无人机的全生命周期过程相关工作,制定《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的需求十分迫切。

该工作2020年就已经启动。国家标准委当时下发54号文件,启动了包括《民用无人机产品安全要求》在内的55项国家强制标准的编制和修订工作。根据当时的工作安排,这项工作应于2022年11月完成。此次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2022年8月16日。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修改工作,有当前民用无人机市场的头部企业参与。“深圳的大疆、杭州的科比特、广州的极飞科技、北京的三快在线都参与了‘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和修改工作,牵头的是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一位无人机业内人士告诉记者。

实施远程识别

“征求意见稿”对民用无人机的生产、飞行中有关安全的因素提出了系统性的规定。其中,要求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实施“远程识别”的内容,业界厂商较为关注,这意味着在设计生产民用无人机时,就要配备相关的硬件和软件。

“征求意见稿”4.2项要求,轻型无人机和小型无人机实施飞行活动,应当通过网络主动向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应当通过蓝牙、无线局域网等方式自动广播识别信息。

在“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编写组曾在2021年9月就“远程识别”技术举行了专题讨论。在这次会议上,深圳市大疆公司就民用无人机远程识别国内外现状及发展、国内远程识别运行概念及标准技术草案进行了介绍。

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这种“远程识别”可以分为三个方面:除微型以外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向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报送识别信息;微、轻、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应当主动发送识别信息;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需具备符合空域管理要求的可靠被监视能力。

在实施远程识别的过程中,无人机发送的信息报文必须包含的内容共有16项,包括无人机系统识别信息;唯一产品识别码、实名登记号等;运行状态;经纬度采用的坐标系;运行人ID;无人机操作员纬度和经度信息;距地高度;航迹角等。基本覆盖了无人机的飞行航迹、飞行状态以及无人机操作人员的所在位置等。

这对确保无人机安全飞行有重要作用。“这些主动发送和广播的信息,可以有效地控制无人机在飞行过程中给公共安全带来的潜在风险,也为监管部门管理无人机的飞行提供了有效的信息和数据工具。”前述业内人士表示。

保障“实名制”落地

安全是贯穿此次“征求意见稿”的主线,在提出“远程识别”“电子围栏”等民用无人机安全标准的同时,“征求意见稿”还在民用无人机的身份管理方面提出了约束性的标准。“征求意见稿”4.4项提出,无人机应具备通过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接口校验实名登记状态的能力,无人机未进行实名登记的,无法实现飞行功能。

根据已经实施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者应确保其生产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具备经实名登记后方可激活使用的功能。前述消费级无人机企业的高管告诉记者,轻型和小型无人机的销售量很大,这类无人机的数量也很多。所以,通过强制性国标,从技术上要求不实名的无人机不能启动飞行功能,是强化“实名制”的一种管理手段。

这在技术上并不复杂,实现原理为:轻小型无人机出厂后,用户首次使用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管理平台完成实名制操作,用户在中国大陆地区首次使用无人机飞行时,无人机系统通过互联网向管理平台的实名制校验接口发送请求消息,如管理平台向无人机系统返回该机已完成实名制操作的消息,则无人机系统解除飞行限制,反之则保持飞行限制状态。

目前,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信息会汇集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上。权威统计数据显示,在该平台上登记的无人机涉及1000多家生产者、3000多个轻小型无人机型号,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登记数量约为80万架。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业界都认为,未来该平台上的登记数量还会上升。

值得注意的是,民航局正在就《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登记数据交换接口规范》(以下简称“接口规范”)征求意见。在编制“接口规范”时,编制单位中国民用航空局信息中心即指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涉及包括工信、公安、当地政府在内的多个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接口规范”实施后,可高效便捷地将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实名登记相关数据共享给有关部门,方便各类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监管系统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可有效防止“黑飞”乱象,确保航空安全。

参与“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的深圳大疆、广州极飞科技也参与了“接口规范”的讨论。

(编辑:郝成 校对:彭玉凤)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2206/24/74540.html
标签: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全球无人机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文推荐

推荐品牌

关于本站

合作服务电话

  • 客服热线:0755-23779287
  • 展会负责:18682042306
  • 广告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展会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公众号/APP下载


    (公众号)


    (Android下载)

Copyright©2005-2021 81UA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和使用全球无人机网,即表明您已完全接受和服从我们的用户协议。 SITEMAPS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运营商: 湛江中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全球无人机网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038372号-1 
全国公安机关 备案信息 可信网站不良举报 文明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