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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5月1日起施行!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须申报

发布日期:2020-04-27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省交通运输厅说,《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并于近日印发,计划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办法》既是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建设的内容,也是平台运行的基础条件。”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4·13”重要讲话和中央12号文件精神,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批复,为着力解决当前海南无人机产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而出台的。

 

    1、无人机产业前景广阔

    据悉,随着无人机产业的兴起和无人机飞行活动量的迅速增长,无人机的应用领域和应用场景越来越广阔,海南因得天独厚的地理优势,开展无人机产业发展具有巨大的优势和潜力。

    但由于无人机运行的管控难度大、违法成本低,无人机使用者也无明晰的规定可供遵循,存在较大潜在危险,也影响了无人机产业发展。

    目前,浙江、四川、广东、新疆等地已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出台了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对保障无人机产业安全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推动海南省无人机产业的健康发展,着力提供更加安全、便捷、高效的无人机服务,切实维护好、保障好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服务体验,充分发挥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的作用,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相关部门,成立了课题组,在调研基础上起草了《办法》。

    2、对无人机进行分类管控

    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须申报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实行科学分类,分级管理,将民用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按等级进行不同的管控。

    根据《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

    《办法》释放空域,放管结合,进一步推进我省低空空域开放,划设了无人机适飞空域,其中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适飞空域内飞行,均无须申报飞行计划

    根据《办法》。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均明确了管控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无特殊情况均划设为微型无人机和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则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过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上方。

    3、无人机管控空域内飞行

    简化流程一站式申报

    而对在无人机管控区域内飞行的单位或个人,《办法》也明确要求简化飞行计划审批流程,实行一站式申报,即在飞行前按规定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即可,计划内容涵盖飞行地点、时间以及空域等信息,无须在提交飞行计划申请前再单独进行空域申请。

    具体操作为:飞行计划实施者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业务咨询电话:0898-36357287、36357286,传真:0898-36357283。

    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据悉,无人机空域将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省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是国家批复海南开展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建设的内容,也是平台运行的基础条件,我省将依托平台探索无人机综合监管模式,形成可持续运行、可复制推广的成果,为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和实现无人机综合监管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据悉,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目前已纳入海南通航飞行服务站运行管理体系,由海南金林通用航空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系统维护和运行。

    来源:海南日报客户端

    原标题:《《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5月1日起施行!适飞空域内飞行无须申报》


相关:中国新闻网  海南出台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 规范相关活动促进产业发展

中新网海口4月26日电 (潘彤彤 高明山)记者26日从海南省交通运输厅获悉,海南将于5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民用无人机管理办法(暂行)》(下称《管理办法》),促进民用无人机产业发展,规范民用无人机相关活动,保障飞行活动安全有序高效。

根据《管理办法》,民用无人机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等飞行任务以外的无人机。分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五个等级。除微型以外的民用无人机应按规定在民用航空管理部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进行实名登记。《管理办法》鼓励引导从事小型、中型、大型无人机飞行活动和利用微型、轻型无人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管理办法》要求,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应当具备熟练操控技能,依据《民用无人机驾驶员管理规定》须取得执照的,应当取得并随身携带执照;保证所操控的民用无人机质量合格、状况良好,不得非法改装民用无人机或者改变民用无人机出厂飞行性能设置;遵守飞行管制部门对空域管理、计划申报、飞行管制的要求;对本人的操控行为负责;禁止在服用药物、饮酒等可能影响行为能力的情形下操控民用无人机。

无人机空域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划设,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定期向社会公布民用无人机空域划设相关情况,民用无人机驾驶员可在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查询空域相关信息。

《管理办法》规定,微型无人机、轻型无人机和植保无人机在管控空域内飞行,小、中、大型无人机飞行均需申报飞行计划。飞行计划实施者需在飞行前1日15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提出飞行计划申请(可通过www.utmiss.com在线提交飞行申请并查看批复信息),监管试验平台应当于飞行前1日21时前反馈批复结果,经批准后方可实施飞行计划。申请并获得批准的飞行计划实施者应当在起飞1小时前通过海南无人机综合监管试验平台申请放飞,获得放飞许可后方可飞行。

根据《管理办法》,飞行活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者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2004/27/702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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