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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张图看懂无人驾驶航空器新规:飞无人机注意事项全在这!

发布日期:2018-02-02  来源:环球网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2018年1月26日,由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在工信部官网发布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该《条例》详尽,对无人机种类、驾驶员要求、空域申请、安全监管均有详细说明,最重要的是,这是我国首次从国家战略层面对无人机未来发展及管理作出指导与部署。

  不过截止当下,仍有不少网友关心《条例》的公布是否对日后个人/公司飞行存在影响及变动,环球无人机频道趁机给各位梳理、按照图表方式浅显易懂逐一画重点。

    一、该条例面向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辖有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的单位、个人及无人驶航空器飞行有关的人员及其相关活动。(中国大陆地区)

  无人驾驶航空器是指:机上没有驾驶员进行操作的航空器,包括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模型航空器。遥控驾驶航空器+自主航空器统称无人机。

 	 几张图看懂无人驾驶航空器新规:飞无人机注意事项全在这!

    二、无人机主要分为两大类:

    三、民用无人机按照运行风险大小又逐一分为以下几大类:

    四、在这五大类中,大家可能最关心个人消费无人机都属于哪类?

  无需担心,以世面上消费级无人机销量最多的大疆举例,从最轻便娱乐型无人机Spark到专业航拍无人机Inspire系列,均属于轻型无人机领域范畴。

    五、其他大小对应的机型举例:

    六、驾驶不同机型无人机是否需要执照?驾驶员又有什么要求?合理的适飞空域在哪里?

  根据《条例》第三章无人机驾驶员、第四章飞行空域诸多条例中,不同大小机型对应不同要求及管理规定。以大家普遍关心的轻型无人机为例,若在相应适飞空域飞行,则需掌握运行守法要求和风险警示,熟悉操作说明;超出适飞空域飞行,需参加安全操作培训的理论培训部分,并通过考试取得理论培训合格证。简单一句话,带有轻型无人机的用户日常出行无需无人机驾驶执照。

  植保无人机适飞空域位于轻型无人机适飞空域内,真高不超30米,且在农林牧区域的上方。

  行业主管部门对民用无人机行业应用有特殊要求的,可实施行业培训,行业培训包括任务特点、任务要求和特殊操控等培训。培训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分布式操作的无人机系统或者集群,其操作者个人无需取得安全操作执照,组织飞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及管理体系应当接受安全审查并取得安全操作合格证。

  注意:真高度是相对于平均海平面的高度,是指高度经过非标准温度和气压修正后的高度。有网友关心《条例》中50米真高和120米真高的限制是否对现有无人机飞行高度产生影响。这里环球网无人机频道温馨提示:目前大疆消费级无人机在遥控器操作下,默认飞行最高也为120米。而对应微型无人机如DOBBY,在手机操控下最高也只能控制在50米左右。安全、可视距范围内的飞行最为靠谱及重要。

    七、根据《条例》,未按规定进行民用无人机从事飞行、登记、备案的单位及个人,会受到什么法律约束?环球网无人机频道也为大家挑拣重点的说。

  在法律约束中,出现了销售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及未核实纪录购买的单位,个人信息的有关处罚,这就引申出对无人机实名销售的问题。

  小型及以上无人机以作业为主,功能明确,购买者基本上都是专业用户或者相关企业。用户购买该类产品目的明确,就是要用这些产品进行特定作业活动。因此这类产品的购买者和使用者能较好的保持一致。此处不做探讨。分歧主要体现在轻型无人机即大部分消费级无人机的实名销售问题上。

  以大疆为主的无人机厂商对轻型无人机实名销售要求持商榷态度。大疆认为,“轻型无人机个人消费属性明确、轻型无人机无论航拍还是娱乐功能都属于日常消费需求。购买轻型无人机的用户除了自身使用,还能将其作为特别礼品进行转赠。销售实名备案并不能完全实现购买者和使用者的一致性。” 另一方面,2017年5月16日,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中,已经规定无人机实名登记,大疆亦在配合民航局进行试点,为产品增加实名激活的设计,实名登记能够解决人机绑定的问题。

  大疆坦言:“一方面是重复的过度管理,增加行政(环节),另一方面并不能够保证购买人和使用人的一致性,也是无效的管理。我们理解实名销售是特殊时期、特殊地区所采用的针对性手段,如果推广至全国,会浪费太多的管理资源,消耗太多的社会成本。”

  也有业内人士持不同意见。业内人士向环球无人机表示支持无人机实名销售购买,未来是大数据时代,实名购买挡都挡不住。对于购买新机转赠的问题,未来可以像购车一样有完善的过户流程。

  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怎么看呢?欢迎各抒己见, 环球无人机频道将继续关注《条例》最新进展。

  《条例》还在征求意见当中,大家有更好的建议可以于2018年2月2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办公室。

  传真号码:010-66314777

  电子邮件:uav@chinagaa.org.cn

  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北路1号(邮政编码100094)。请在信封上注明“条例稿意见”。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802/02/317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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