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无人机
工业无人机
军警无人机
娱教无人机
水下无人机
反无人机设备
无人机配件
无人机租赁
无人机培训
当前位置:全球无人机网 » 无人机新闻 » 政策法规 » 正文

2017年无人机政策法规汇总

发布日期:2017-12-13  来源:无人机监管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的增长与价格持续亲民化,我国无人机市场迎来了快速发展。据数据统计显示,2017年,无人机市场有望实现50万台以上的出货量,预计到2019年无人机出货量将突破200万台。

无人机的广泛普及虽然推动了各行各业的全新变革,但是由于法律体系、市场体系不够健全,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无人机扰航、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也频频发生,造成了较为恶劣的影响。

2017年以来,特别是我国西南地区无人机扰航事件频发之后,国家以强化监管和标准完善为主轴,相继发布了一系列关于无人机管理、规范、应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通知公告。

国家部门出台的无人机管理政策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

5月,为加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民用无人机)的管理,民航局下发《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名制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要求自2017年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的拥有者必须进行实名登记。

《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大起飞重量为250克以上(含250克)的民用无人机。《规定》要求,自6月1日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和民用无人机拥有者须在“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无人机实名登记系统”上申请账户,民用无人机制造商在系统中填报其所有产品的信息,民用无人机拥有者在该系统中实名登记其个人及其拥有产品的信息,并将系统给定的登记标志粘贴在无人机上。

政策详情: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GFXWJ/201705/t20170517_44059.html

《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

5月,工信部下发《关于开展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和产品信息填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摸清全国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研制、生产情况,为后续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提供依据。

《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民用航空工业主管部门负责通知并督促所在地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填报企业及产品信息,对信息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核实和审查,并汇总、报送填报信息。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生产的企业应如实、准确地填报企业信息及产品信息,并对所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政策详情:

http://www.miit.gov.cn/n1146285/n1146352/n3054355/n3057585/n3057590/c5653876/content.html

《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

5月,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布了《关于公布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公告》强调,为了防范无人机等升空物体侵入民用机场障碍物限制面(以下简称限制面)区域,减少对机场飞行安全和运行效率的影响,促进电子围栏系统等类似技术的应用,中国民用航空局汇总整理了民用机场限制面保护范围,现首批公布155个机场相关数据。

《公告》要求,各类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规章,未经特殊批准不得进入限制面保护范围,在限制面保护范围外的飞行亦不得影响民航运行的安全与效率。各机场限制面和净空保护区应按现有规定批准和公布。

政策详情:

http://www.caac.gov.cn/XXGK/XXGK/TZTG/201705/t20170517_44060.html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

6月,工信部联合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科技部、公安部、农业部、国家体育总局、国家能源局、民航局等部门发布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建设指南(2017—2018年版)》(以下简称《指南》)。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分类分级复杂、体积重量及技术构型差异大、应用领域众多等特点,《指南》从管理和技术两个角度,提出了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体系框架,包括“分类分级”、“身份识别”等基础类标准,“注册管理”、“制造管理”、“运行管理”等管理类标准,“系统级”、“部件级”等技术类标准以及在不同行业的应用类标准,其中,基础类标准以国家标准为主,管理类标准、技术类标准和行业应用类标准以行业标准为主。

政策详情:

http://www.sac.gov.cn/sgybzyb/sytz/201706/t20170622_247120.html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中国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中规定,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下简称“无人机”)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促进无人机产业安全、有序、健康发展。

同时,《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使用无人机开展航空喷洒(撒)、航空摄影、空中拍照、表演飞行等作业类和无人机驾驶员培训类的经营活动。

政策详情:

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1708/t20170809_46115.html

《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

11月,民航局发布《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以下简称《规范》)两部行业标准,我国也由此成为全球范围内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国家。

《无人机围栏》首次明确了无人机围栏的范围、构型、数据结构、性能要求和测试要求等,并对无人机围栏进行分类,按照其在水平面投影几何形状分为民用航空机场障碍物限制面、扇区形、多边形三种,且无人机围栏所使用的经度和纬度坐标点。

《规范》明确,无人机系统和无人机云系统之间应按照要求的数据接口进行双向通讯,通讯内容应包含注册信息,动态信息,数据类型,差异数据等。

政策详情:

http://pilot.caac.gov.cn/jsp/portals/newsList.jsp?type=UAV#2011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

11月,交通运输部发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的规定。此外,无人驾驶航空器在民用航空使用空域内活动、管制单位向无人驾驶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民航局相关规定。

政策详情:

http://zizhan.mot.gov.cn/sj/fazhs/zongheyshlf_fzhs/201711/t20171128_2942432.html

各地方省市无人机政策

 

今年4月,国务院、中央军委空中交通管制委员会出台《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方案》。5月份开始,各地方省市和相关单位也陆续推出无人机管理条例或意见草案,以及划设禁飞区、可飞区,以加强本地区无人机综合管治。

5月,海南省表态,将进一步推动立法进程,尽快出台该省的《通用航空管理条例》,以对无人机实名制以及合理飞行作出规定。

6月,四川省法制办在其网站公布了《四川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办法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安全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7月,陕西省公布无人驾驶航空器可飞空域划设方案。方案明确,在陕西省范围内开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应当飞行前一天15时前向94188部队航空管制部门或民航空中管制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7月,广东发布无人机使用新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定,履行适航资格、飞行资质、计划申报等相关手续,航拍车站、公园等区域需提前申请。

8月,佳木斯市人民政府以政府规范性文件形式,正式面向社会发布了《关于加强佳木斯地区“低慢小”航空器管理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中明确了佳木斯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并对“低慢小”航空器的定义进行了全面阐释;明确了“低慢小”航空器及其他升空物体管理执法主体及其法律法规依据;严禁“低慢小”航空器及其他升空物体擅自放飞及飞行。

9月,《无锡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办法》规定,未报告起飞位置的、超过飞行高度和范围的、在禁飞区域内飞行的,由公安机关分别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

9月,武汉市人民政府、湖北民航监管局公布武汉天河机场在武汉市域内净空保护核心区范围,规定在该区域内禁飞无人机及其他无人驾驶航空器等,涉及武汉市黄陂、东西湖、硚口、汉阳四城区。另有涉及孝感市的部分区域将由湖北民航监管局协调孝感市进行管理。

9月,《山西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正式实施。条例规定,今后无人机市区内高空飞行区域最高为120米。

9月,钦州市公安局出台了《关于加强钦州市民用无人机等“低慢小”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的通告》( 以下简称“通告”),要求无人机飞行需提前申请,不得在公共区域及敏感地区升空。

9月,辽宁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维护公共安全的通告》,明确提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禁止在各地公布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政府机关、军事机关、军事设施、外国使领馆、水电油气设施、危化品单位等重要部位,以及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景点商圈等人员稠密区域,还有大型活动、重要赛事现场,以及政府临时公告的禁止飞行区域。

9月,上海浦东、虹桥两机场分别明确障碍物限制面保护范围,严禁任何单位、团体和个人在相关范围内进行无人机、航空模型等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

10月,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了《湖北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指出,今年11月底前,完成全省无人驾驶航空器专项整治联防联控的阶段性整治任务。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从生产、销售、使用、监管等环节入手,逐步构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控体系,有效遏制社会面消费级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违规飞行问题。

11月,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浙江省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草案明确了小型无人机的监管对象、禁飞区域、法律责任等,并要求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草案提出,由公安机关会同民航、体育等部门建立健全实名登记管理制度。250克以上、25千克以下的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要实行实名登记管理制度,实名登记系统依托政府网站建设。

12月,《贵州省高速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中明确,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500米内,禁止升放孔明灯、无人飞机、小航空器、动力伞等低空飞行物。

12月,《重庆市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办法规定,重庆市民除在购买和使用无人机需实名登记外,未经批准,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商圈、车站、公园等区域,严禁进行无人机飞行。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uav-news/201712/13/29206.html
标签:  政策法规
0相关评论
免责声明:凡注明来源全球无人机网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合法拥有版权或有权使用的作品,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非本网作品均来自互联网,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图文推荐

推荐品牌

关于本站

合作服务电话

  • 客服热线:0755-23779287
  • 展会负责:18682042306
  • 广告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 展会合作: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公众号/APP下载


    (公众号)


    (Android下载)

Copyright©2005-2021 81UAV.CN All Rights Reserved  访问和使用全球无人机网,即表明您已完全接受和服从我们的用户协议。 SITEMAPS 网站地图 网站留言
运营商: 湛江中龙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全球无人机网 
ICP备案号:粤ICP备2023038372号-1 
全国公安机关 备案信息 可信网站不良举报 文明转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