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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品牌植保无人机下例情况不在 “ 三包 ” 范围之内

发布日期:2017-05-12我要投稿我要评论

5.1 用户不能出示《产品保养手册》或者购机发票等凭证;
5.2 任何形式的坠机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责任;
5.3 因丢失零件所引起的一切相关损失;
5.4 在保修期内,用户无人机出现故障后,未经本公司或公司特约维修站同意继续使用而造成进一步损坏,其损失责任由用户承担;
5.5 用户因未按《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和按时保养所引起的损失;
5.6 因超载、在非正常温度环境下放置或使用而造成的损失;
5.7 无人机未经本公司允许,所作改装或者换装不属于本公司提供的配件而引起的损坏及损失;
5.8 未经本公司同意,在非天神无人机技术有限公司特约维修站进行鉴定和维修发生的费用及随之产生的损坏、损失;
5.9 非正常使用所引起的的损伤、损失;
5.10 出现以下情况等锂电池不予保修范围:
5.10.1 飞行时间过长或者使用没充满电的电池进行起飞作业,导致飞行下来后电池的电压低于安全电压 32.2V 的(低于安全电压作业会导致意外堕机)损失;
5.10.2电池充满电后存放时间过长 超过满电保存安全期72小时,导至锂电池发涨 性能下跌等的;
5.10.3 人为误插错线造成短路,外观保存不当意外破损等;
5.11 额外费用和其他相关经济损失。如保修时的交通、住宿、生活、人工、租赁车辆等费用,包括其他与之的相关商业损失等费用;
5.12 每年 6、7、8、9 月份 30 天内必须强保一次,否则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文链接:https://www.81uav.cn/tech/201705/12/3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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